起草涉外合同,如何避免法律适用雷区?

商法资讯
2021-08-10
来源:原创

在日常法律服务中,常遇到涉外合同的起草与审核。但很多当事人对该类合同的认识存在法律误区,尤其是对于涉外因素的判断,以及该等合同到底约定适用哪一国的法律等方面,表现的尤为明显。

实践中,常见一种错误观点:当事人认为自己与外商投资企业签订的合同,就属于涉外合同

“涉外合同”/

什么样的合同才算是涉外合同?

这一问题涉及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认定。

根据最高院2012年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之规定:民事关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

1.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外国公民、外国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无国籍人;

2.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经常居所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

3.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

4.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

根据上述规定,只有一个合同关系中具备上述情形之一的,才属于涉外合同关系。

对于外商投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而言,该等企业均是依据中国法律设立的国内法人主体,并不因股东为外国法人或自然人就成为外国主体。同样,该等公司投资设立的子公司等分支机构也是国内法人主体。因此,国内企业与该等企业缔结的合同,并不属于涉外合同。

同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做法一样,中国也是把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作为涉外合同法律适用的首要原则,即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司法解释》第七条对此有进一步明确:“一方当事人以双方协议选择的法律与系争的涉外民事关系没有实际联系为由主张选择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此,当事人甚至可选择与争议没有实际联系的法律作为合同的适用法。

另外,中国法律只赋予当事人在涉外民事关系中选择法律适用的权利,而对于不涉外民事关系中,当事人没有选择法律的权利,只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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