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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09
近年,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进一步深入,国际商事仲裁的发展趋势主要表现在:案件数量呈几何增长速度,仲裁机构由传统欧洲型向亚太型转变,法律选择适应由传统大陆法系向英美法系转变,呈现出多元化法律适应和选择发展趋势,仲裁立法由分散式立法向统一实体法立法转变,国际社会制定了全球性国际公约及法律文件。国际商事仲裁发展趋势的原因主要是由于国际商事仲裁的特征所决定的,即广泛的国际性,高度意思自治性,执行的强制性和仲裁裁决的权威性决定的。而这些趋势都为新加坡的国际仲裁影响力提供了优势,以下是具体表现:
调查显示,当下最受欢迎的五个仲裁机构是国际商会(ICC)、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SIAC)、香港国际仲裁中心(HKIAC)、伦敦国际仲裁院(LCIA)和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其中,国际商会为联合国经社理事会下的国际民间经济组织,也就是说,SIAC是最受欢迎的政府级别仲裁机构。同时,SIAC已经超过ICC成为亚太地区的首选仲裁机构,并且,SIAC在所有地区也都位列前五名。
SIAC作为新加坡成熟的国际仲裁机构,是众多争议解决选择仲裁地时的重要因素。一方面,SIAC拥有顶级仲裁专家、在册仲裁员及由多国律师组成的秘书局和创新、进步、用户友好及高效的规则,并不断更新完善其国际仲裁规则,使得仲裁流程更加公平透明,提升仲裁效率;另一方面,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推进,亚太地区与其他地区的经济往来变得愈加频繁,众多与亚太地区有商业利益关系的当事人越来越愿意在“当地”解决纠纷,这也使得新加坡国际仲裁机构的影响力和吸引力进一步增加。
在先前关于新加坡仲裁以及第三方资助的文章中,我们提及了新加坡作为国际“仲裁友好地”,其法院以及司法机关对于适用仲裁作为争议解决机制采取了积极的态度,司法系统给予仲裁提供最大的支持,最小的干预,在可能的情况下法院都会认定仲裁协议有效,同时新加坡法院也对当事方的商业意图表示尊重,这就鼓励了国际仲裁当事人利用仲裁来使得自己的判决得到执行。
此外,法院也可以决定停止诉讼以支持仲裁。如果当事人违反仲裁协议的约定向法院起诉,任一方当事人可在提交答辩状前向法院申请停止诉讼,法院应作出停止诉讼的指令,除非法院认为该仲裁协议无效或无法履行(IAA第6条)。司法实践表明在审查仲裁协议的有效性时,新加坡法院只作形式审查,只要仲裁协议初步被认定有效,法院就会决定停止诉讼,这也体现了新加坡对仲裁的高度支持。
新加坡位于马六甲海峡,商业航线连接亚太地区与欧美,是重要的国际贸易及服务业中心,同时作为英国旧殖民地沿用了英美法系,在地缘政治上也处于东西方的交汇点,这种极特殊的地理位置和包容性的历史文化促进了新加坡作为中立仲裁地的认可度。
以仲裁流程为例,SIAC拥有首尔、上海、香港、孟买、古吉拉特等亚太主要城市的仲裁中心,可以根据当事人的需要决定适用哪一国的法律,听证会的设置也可以遵循当事人意愿,地点、使用语言、仲裁员选择上都可以定制和调整,目的在于尽最大可能降低仲裁成本,提升仲裁效率,并不断优化自身规则,来保证自身的专业性和中立性。在“一带一路”的环境下,如果仲裁事项为复杂的项目争议,甚至不需要去另外一个国家的法院和陪审团解决,可以选择由行业的专家来帮助做决定,以避免出现地方司法保护主义的情况。另外,新加坡对于国际仲裁当事人的信息保密也十分严格,仲裁的判决也能够到世界上《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168个缔约国要求执行。
一直以来,虽然国际仲裁程序的大部分环节的无纸化、网络化程度比较高,但开庭从来都是线下进行,正因为如此,新冠疫情保持社交距离的规定对现场开庭影响巨大。
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于2020年8月发布了《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远程仲裁指引》并在其开庭室大楼安装了先进的视频通讯设备、相关的软件,并由经验丰富的IT公司提供技术支持,使得最近在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参与网上开庭的各方有着良好的用户体验,即参与开庭的仲裁员使用远程开庭设施,而远在伦敦、台北和悉尼的当事人则可以用视频接入的方式参与开庭。
当事人也越来越希望仲裁地能提供司法和/或政治上的便利,以迅速适应不断变化的用户需求,如利用高科技保证程序效率和有效性的能力。随着裁决书可能以电子方式签署,这一需求在新冠疫情之后日益受到重视。
我们需要看到,受限于国际仲裁自身的复杂性,国际仲裁流程较为缓慢,仲裁费用也相对较高,即使新加坡设立了仲裁快速程序,其适用范围也并不普遍,这都是跨境争议当事人在选择仲裁地和方式考虑的不利因素。各方争议主体对低收费、高质量的国际仲裁服务需求难以通过新加坡的大型国际仲裁机构得到满足,这就需要新加坡的各方部门更加重视中小型案件的国际仲裁便利性,以进一步减轻当事人适用国际仲裁所付出的时间和金钱成本,提升仲裁效率和质量。
在区域性经济文化的进一步深化发展以及人权、ESG等议题愈加得到重视的今天,在国际仲裁中,尊重并实现当事人性别多样性、地域多样、历史多样性及普遍规则多样性也是推进国际仲裁发展的重要一环。新加坡大型国际仲裁机构作为新加坡司法制度的重要一环,其运行由其《国际仲裁法》以及各机构所制定的规则所规范,即使新加坡在不断与时俱进地更新完善其司法制度,在时效上也有着一定的滞后性,难以涵盖到当事人方方面面的关切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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