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追赃法律问题|我国境外追赃面临的法律困境及解决路径
我国境外追赃,指我国执法机关根据有关法律、通过国际刑事司法合作途径和渠道,使非法转移...
2021-07-30
(一)争取与犯罪分子主要潜逃国签订引渡协议
为了保障境外追逃追赃的稳定性和持久性,必须加速与主要潜逃国美国、加拿大等国签订引渡协议,因包括这些国家在内的大多数国家确立了引渡应根据引渡条约实施的规则,只有国家间有了引渡条约明确了相互的权利义务,明确保障被请求引渡者的基本人权标准,才能使引渡得以成功。所以,我国应通过积极谈判争取与这些国家签订引渡条约。又因“政治犯不予引渡”是实施引渡的原则之一,我国与这些国家签订引渡条约特别要明确“政治犯”的含义和范围,防止腐败官员以“政治犯”身份躲避引渡。同时,如果我国废除非暴力犯罪的死刑,加强司法过程中的人权保障,与美国、加拿大等国签订引渡条约就没有太大障碍了。
(二)完善腐败资产追回机制
1.完善腐败资产直接追回机制:确立检察机关为诉讼主体
前面提到了我国目前对直接追回境外资产没有明确规定参与诉讼的主体,而一个诉讼当中的原告、被告都应该是具体明确的。在直接追回的诉讼中,被告清楚明确自不待言,但谁作为原告较为合适呢?是国务院、检察机关还是腐败犯罪分子的所在单位?
笔者认为确立检察机关为直接追回诉讼的诉讼主体比较合适。首先,检察机关较其他机关单位而言拥有更为丰富的诉讼经验、司法人才,能更好的参与诉讼,提升胜诉可能性。其次,检察机关作为我国腐败案件的侦查机关,能有效避免资产直接追回民事诉讼的重复侦查、搜证,节省司法成本,提高司法效率。最后,由检察机关代表国家或为社会公共利益提起民事诉讼在世界多国的法律制度中均已得到了肯定。美、德、日、法等国都在其民事诉讼立法中规定了检察机关以国家名义参与民事诉讼,我国确立检察机关作为资产直接追回的民事诉讼主体,能很大程度上减小在上述国家的办案阻力。同时,明确检察机关作为我国腐败资产直接追回的诉讼主体,便于厘清部门之间的权责,有利于防止不同职能部门的相互推诿或争功。
2.完善腐败资产间接追回制度:确立承认和执行外国刑事判决制度
前已述及适用间接追回方式进行境外追赃的关键在于外国生效刑事判决的承认与执行。从立法模式上出发,确立承认和执行外国刑事判决制度共有三种主要方式,一是通过专门立法确立该制度;二是将该制度纳入本国刑事诉讼法进行规定,即法典式;三是结合专门立法和法典对该制度进行规定。从启动机制上看,承认可分为积极承认和消极承认。积极承认即一国不经他国请求直接适用他国司法机关作出的裁决;相应的,消极承认即一国在他国请求下承认和执行请求国司法机关作出的裁决。
为完善我国腐败资产间接追回机制,笔者认为,我国可以根据平等、互惠原则,在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中确立承认和执行外国刑事判决制度,对他国司法裁决采取消极承认的做法。
(三)建立资产分享制度
在境外追赃过程中,必须让与合理的利益给资产流入国,以调动其协助追缴腐败资产的积极性。 “我们必须进行全方位的考虑,一方面我们要强调全额追回外流腐败资产,另一方面也要考虑到跨境追赃的特殊性质,照顾到双边合作关系的稳定和发展,以及对方的合作态度和实际需求。”因此为调动资产流入国追缴腐败资产的积极性,建立腐败资产分享制度便具有了现实意义。
关于分享比例,在《论我国反腐败国际追赃中腐败资产分享制度的构建》一文中,欧福永教授将之分为三个档次,即他国有重大协助的,分享比例约为50%~80%;有较大协助的,分享比例约为30%~50%;为追赃提供便利的,分享比例约为30%以下。将协助化为三个档次分享资产,笔者认为比较合理,但是考虑到我国还处于发展中国家的现实国情,法律制度还不够完善,法治水平较发达国家来说还有一些差距,腐败犯罪较为严重,腐败资产流出较多,笔者认为,宜将分享比例确定为即重大协助的,分享比例约为40%~60%;较大协助的,分享比例约为20%~40%;提供便利的,分享比例约为20%以下。
(四)确立民事没收制度
前已述及,民事没收制度有两个特点:
一是民事没收制度独立于刑事程序;
二是民事没收制度是建立在国家和特定物之间的特殊司法制度,具有对物不对人的特点。
关于民事没收制度的启动程序,主要有两种方式,
一是在相关犯罪嫌疑人死亡、潜逃、缺席判决的情况下,法院将涉案资产予以没收。
二是不考虑刑事腐败犯罪行为人处于何种状态,是否到案接受审判,只要有关证据能够证明相关财产属于腐败资产即可启动民事没收程序。
结合我国境外追赃的现实情况,笔者认为我国宜采用第二种启动程序确立民事没收制度,即只要有足够证据能够证明相关财产属于腐败资产,就可以启动民事没收程序进行追赃。发挥人民群众的主人翁精神,发挥他们对基层干部的监督作用。凡是群众对村干部议论比较多的,一定要考察清楚;多数群众强烈反对的,决不能重用。新闻媒体及时“曝光”村干部腐败问题,宣传法制,打消心存侥幸的腐败分子的思想。突出廉政文化建设主题,宣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促进形成以廉为荣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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