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大讲堂第11期-关于疫情期间医疗物资出口的法律风险防范
新冠肺炎疫情正在全球肆虐,截至目前,除中国外,全球累计确诊病例已突破100万例。在疫...
2020-04-09
要 点
ISBP需密切结合贸易实务,对信用证项下主要单据的功能进行界定和明确,制定相对统一的标准格式,以提供单据制作的国际规范样本。
正 文
按常理而言,免费货物应该是一件深受买方欢迎的事情,在商品促销的过程中,给顾客赠送免费商品的情况十分常见。然而,这样一件本应皆大欢喜的事情在信用证交易中却颇具争议,甚至成为了禁区。卖方赠送免费商品可能不仅得不到买方的感激,反而会招来开证行甚至是买方对整单货款的拒付。引发争议的根源在于《关于审核UCP600项下单据的国际标准银行实务》(ISBP745)第C12段b款的如下规定:“发票不得显示信用证未规定的货物、服务或履约行为。即便发票中超出信用证所规定的货物、服务或履约行为、样品和广告材料都表明为免费,该规定仍然适用。”
由此可见,根据ISBP745,发票显示信用证规定以外的免费货物是明令禁止的。也就是说,卖方只能严格按照信用证规定发运货物,不得随附任何赠品,甚至连样品和广告材料也不例外。然而,在贸易实务中,卖方给买方免费赠送商品,特别是赠送样品或零配件的情况并不少见。那么ISBP为何要做出如此规定呢?国际商会的解释是,如此规定是为了防止非法商品流入,也是为了防止给进口清关带来麻烦。免费赠送的商品是否真的会给进口货物清关带来麻烦并不确定,但它确实能给出口商正常收汇带来麻烦。
一、TA927号案例
国际商会TA927号官方案例(咨询日期:2023年2月16日)涉及的正是免费货物问题。
信用证货物描述为:订单号XXX项下的炉灶及其配件,单据包括商业发票三份正本及三份副本(COOKING RANGE AND ITS SPARE PARTS AS PER PURCHASE ORDER NO. XXX . FOB ANY PORT IN CHINA.SIGNED COMMERCIAL INVOICES IN 3 ORIGINALS AND 3 COPIES)。
信用证为自由议付信用证,受益人在信用证规定的交单期内将单据交给被指定银行,其中的发票除显示了计价的炉灶(ITEM NO.ABC)和配件(ITEM NO. 123)之外,还另外显示了部分配件 (ITEM NO. 321)并明确注明免费(FREE OF CHARGE)。被指定银行认为单据正点,但单到开证行后被拒付,拒付理由是:发票显示了信用证未允许的免费货物(INVOICE EVIDENCE FREE OF CHARGE GOODS NOT ALLOWED AS PER L/C)。被指定银行表示反对,认为不符点不成立,经过催促,开证行最终付款,但还是扣除了100美元的不符点费。
本案例中的信用证并未规定配件的单价,也未明确不允许接受免费货物。但开证行仍然坚持以ISBP745第C12(b)款拒付,并且认为只有在信用证明确允许的情况下免费货物方可发运。国际商会同意开证行的观点,认为除非信用证明确规定,否则发票不得显示免费的货物,而且强调ISBP745第C12(b)款表达的就是这个意思,因而开证行所提不符点成立。为了证明自己的观点,国际商会搬出了二十多年前UCP500时期的一个古老的案例R599(TA562rev)。在那个案例中,国际商会认为,信用证没有规定的货物不应该发运或显示在单据中,这种做法可能会(MAY)使整批货物通关延迟,从而使买方无法提取信用证项下规定的货物。国际商会补充解释认为,发票显示的货物即使是信用证规定的货物,如果超过了信用证规定的数量,即使超过的部分标明为免费也是不允许的。
笔者对国际商会以上观点难以认同,R599与TA927案例背景并不一致。R599讲的是信用证没有规定的货物不应该发运,而TA927号案例中免费发运的配件部分则是信用证明确规定的货物的一部分。R599案例中提到的免费货物可能导致报关延迟的问题应该只是一种推测,即便果真如此,这也不应该是银行考虑的事情,更不能作为银行信用证项下拒付的理由。试想,免费赠送的货物既然能够从出口国顺利出关,其大概率也应该能从进口国顺利进关,这种“清关威胁论”似乎站不住脚。
实际上,TA927讨论的已经不是信用证规定之外的货物能否接受的问题,而是信用证规定的货物是否能够免费赠送的问题了。笔者认为ISBP745 C12段b款并不涉及后者,而国际商会出具的两稿意见始终坚持后者同样不可接受。鉴于在国际商会全球国家委员会大会讨论中,许多与会代表表达了反对意见,国际商会暂缓发布了这个官方意见,留待下次会议讨论确定。TA927争议如此之大,表明国际商会的意见草案确实存在问题,而且与其以前公布的类似案例存在自相矛盾的地方。下面我们来看国际商会公布的另一则案例
二、TA860号案例
在TA860号案例中(咨询日期:2016年11月15日),信用证货物描述为“商品:波赛冬900-35号转向装置 (COMMODITY: STEERING GEAR POSEIDON 900-35)”,受益人提交的装箱单中显示的货物包含有配件,被指定银行拒付,理由仍然是ISBP745第12段(b)款。受益人不服,向国际商会咨询,并提出以下问题:如果信用证货描未提及配件,发票是否可以在详细内容中显示配件呢?
国际商会回复如下:这种情况与信用证货描并不冲突,也不表示该货物配件部分为信用证规定货描之外的额外货物。根据ISBP745第C5段之规定,单据中的货物描述也可以显示信用证规定货描之外的附加数据,只要这些数据从表面看不改变货物的性质(NATURE)、等级(CLASSIFICATION)或类别(CATEGORY)即可。
同样是免费的配件,国际商会得出了两种截然不同的结论。TA927中,国际商会引用ISBP745第12段(b)款,认为其构成信用证货描之外的额外货物(ADDITIONAL GOODS),所以可以拒付。而在TA860中,国际商会则引用ISBP745第C5段,认为其只是信用证货描之外的附加数据(ADDITIONAL DATA),与信用证规定的货描并无冲突,因而可以接受,不构成不符点。这两个案例的日期间隔并不算太长,期间UCP600没有变,ISBP745没有变,结论却出现天壤之别。
额外货物与附加数据—TA873号案例
那么,到底什么是信用证规定货物之外的额外货物,什么是信用证规定货物之内的描述货物的附加数据呢?这个问题看似简单:信用证货物描述为鞋子,出口商发的货物中除了鞋子还包括了帽子,那这个帽子肯定属于额外货物。根据ISBP745第12段(b)款,这种情况下的帽子即使免费也是不可以的,开证行有权拒付,出口商最后连鞋子的货款都可能收不回来。另一种情况,如果信用证货描为鞋子(SHOES),出口商发票货描为蓝色的鞋子(BLUE SHOES),那么这里的BLUE就是附加数据并非额外货物,与信用证规定并不冲突,因而可以接受。然而,在有些情况下,判断额外货物和附加数据却并非那么简单。
国际商会TA873号案例中,信用证货描为流水线牵引装置(PIPEBURSTER PULLING UNIT),发票显示货物如下:流水线牵引装置(PIPEBURSTER PULLING UNIT),+标准辅件(+ STANDARD ACCESSORIES),机械(机械号)(MACHINE〔THE NUMBER OF THE MACHINE〕),引擎(引擎号)(ENGINE〔THE NUMBER OF THE ENGINE〕)。
这种情况下,加号后面的货描属于额外货物还是附加信息?是否可以拒付?
国际商会的结论是,该段附加货描属于信用证货描之内的附加信息,根据TA860的官方意见和ISBP745第C5段之规定,不构成不符点。国际商会认为标准配件(STANDARD ACCESSORIES)与零配件一样,不属于信用证规定之外的额外货物,而应该属于可以接受的信用证货物之内的额外信息。然而,银行审单人员毕竟不是机械方面的专业人士,我们只能根据单据表面决定是否单证相符,至于MACHINE和ENGINE是否属于流水线牵引装置的范畴,实在难以判断。
综合TA927、TA860、TA873这三个案例,就发票显示零配件和免费货物的问题,笔者将国际商会的观点总结如下:第一,无论信用证货描包含与否,零配件本身并不构成附加货物;第二,除非信用证明确规定接受免费货物,否则发票显示的任何免费货物(无论是否是信用证货描的一部分)均构成附加货物,因而不可接受;第三,只要不明确注明免费,发票显示信用证未规定的零配件是可以接受的。
造成所有这些混乱和争议的根源在于ISBP745第12段(b)款规定的不准确和不合理。UCP600只是规定了发票上的货物应该与信用证的描述一致,ISBP却由此引申出了信用证没有规定的货物和免费货物的问题。ISBP745引言中强调其只是对如何正确理解UCP的解释,而并非对UCP的补充和修订,但实际上ISBP补充了不少UCP没有提及的且超出UCP之外的内容。这些内容有的不合常理,与贸易实务相悖;有的为银行拒付提供了借口,影响了贸易的顺利进行。从回归实务本源和贸易便利化的角度出发,ISBP的某些规定已经到了非改不可的时候了。
三、关于ISBP修订的探讨
国际商会前段时间曾做过调研,调查境内各家银行对UCP和ISBP修订的看法,笔者的意见是UCP600需要适当修订,而ISBP745则需要全面修订。如果仅站在银行角度,这些规则确实没有大的问题,因为出现问题时受到损失的通常是客户,银行往往只是充当局外人的中介角色而已。然而,如果真正做到以客户为中心,从公平公正的角度及维护信用证的生命力和发展前景出发,对ISBP的修订不仅只是缝缝补补,而是需要做大的手术了。以下结合本文涉及的案例对ISBP的修订提几点意见供同业参考:第一,ISBP需真正找准自身定位,排除超越UCP之上的相关规定;第二,ISBP需密切结合贸易实务,对信用证项下主要单据的功能进行界定和明确,制定相对统一的标准格式,提供单据制作的国际规范样本;第三,明确规定发票可以显示信用证没有规定的零配件,以避免争议;第四,只要不与信用证条款相矛盾,发票可以显示免费货物,与贸易实务相一致;第五,信用证是付款的工具,不是拒付的工具。ISBP的条款拟定应更多从这个角度出发,为信用证项下的付款而非拒付提供依据。
(文章来源:《中国外汇》2023年第1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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