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大讲堂第11期-关于疫情期间医疗物资出口的法律风险防范
新冠肺炎疫情正在全球肆虐,截至目前,除中国外,全球累计确诊病例已突破100万例。在疫...
2020-04-09
打国际官司,成本较高,不是所有公司均能够承受的,尤其是当纠纷金额较小时,更不能选择到境外起诉对方,最好在我国国内法院起诉境外主体,但如何执行该判决呢?本文汇总下所有措施。
本文所指的“境外主体”包括港澳台、其它国家或地区的民商事主体,包括个人、公司等。
第一、借助中国对外缔结的双边司法协助条约
截至目前,和中国签订的民事和商事领域的司法协助双边条约的国家中国已有38个国家,分别为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阿尔及利亚、巴西、秘鲁、科威特、突尼斯、朝鲜、阿拉伯联合酋长国、阿根廷、立陶宛、新加坡、韩国、蒙古、俄罗斯、哈萨克斯坦、白俄罗斯、乌克兰、乌兹别克斯坦、塔基斯坦、保加利亚、吉尔吉斯、摩洛哥、塞浦路斯、匈牙利、希腊、土耳其、阿拉伯埃及、古巴、罗马尼亚、比利时、西班牙、意大利、法国、波兰、越南、老挝、泰国。
注意,与上述双边协定中关于司法协助的表述一般为“本协定所指司法协助的范围包括:(一)送达传票和其他司法文书;(二)依请求代为调查取证;(三)承认和执行法院裁决和调解书”。
此外,澳大利亚和中国签订了《相互鼓励和保护投资协定》(1988年),在这份协定中,双方约定了对民事商事诉讼和仲裁的承认和执行。
2015年6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人民法院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司服务和保障的若干意见》,明确鼓励中国法院执行外国法院的民商事判决。
2017年9月12日中国驻荷兰大使吴恳代表中国政府签署了《选择法院协议公约》。该公约于2005年6月30日由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第二十次外交大会通过,于2015年10月1日生效。该公约的主要作用为保障国际民商事案件当事人排他性选择法院协议的有效性,被选择法院所作出的判决应当在缔约国得到承认和执行。待中国国内立法批准程序后,该公约才能对中国发生效力。
2019年7月,海牙国际私法会议通过了《承认与执行外国民商事判决公约》(Convention on the Recognition and Enforcement of Foreign Judgments in Civil and Commercial Matters),中国曾多次选派资深法官参与该公约的起草谈判,并对公约文本进行了签署确认,但该公约仍有待在中国被正式批准生效。
值得关注的是,美国、日本和加拿大这三个国家仅与中国签订了刑事司法协助双边条约,并没有在民事商事案件方面签订双边条约。所以如果在中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美国、日本和加拿大的民事商事判决的话,就根据互惠原则进行适用。
第二、判决在港澳台承认与执行
港澳台属于中国的一部分,但均为不同法域,我国内地法院判决并不能直接在这些地区执行,必须先得到这些地区法院的承认。
1、在香港执行
根据《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2019年)(下简称“民商事判决互认安排”)),民商事判决互认安排规定适用判项包括金钱与非金钱判项。该安排安排将外观设计专利、商标、著作权、不正当竞争、商业秘密的侵权判决,均纳入互认范围,且互认范围包括了知识产权纠纷中的惩罚性赔偿判项。但同时,本安排明确排除了知识产权有效性判决以及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侵权案件的适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2006年)(下简称“协议管辖判决互认安排”),如果当事人以书面形式明确约定内地人民法院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对民商事争议具有唯一管辖权,则内地法院判决后,当事人可以向香港法院申请执行。注意,当事人之间必须有书面管辖协议才可以,如果没有,则不能执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决的安排》(2022年)(下简称“婚姻家事案判决的安排”),当事人有权向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内地人民法院执行《婚姻家事案判决的安排》第三条约定的14项有关婚姻家庭民事案件作出的生效判决。
2、在澳门执行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2006年),这一安排比香港的协助范围要大很多,即便当事人之间没有协议管辖条款也可向澳门法院申请执行。
该安排亦适用于刑事案件中有关民事损害赔偿的判决、裁定,但该安排不适用于行政案件。
内地法院作出的劳动争议案裁决也可以在澳门法院申请承认与执行。
值得注意的是,中国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决定、调解书、支付令均是申请认可与执行的对象。
3、在台湾执行
内地与台湾并未订立相互执行法院判决的安排,而是各自立法解决这一问题。
截至目前,台湾地区没有就认可与执行大陆人民法院判决发布任何立法。
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根据该规定,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当事人可以根据本规定,作为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
第三、借助我国法院现行的执行措施
近几年来,法院为解决执行难的问题,推出了一些新型的执行措施,如限制出境,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这些措施将使法院的执行力不局限于中国境内,对境外当事人同样有效或说更加有效。
1、限制出境
依据《关于依法限制外国人和中国公民出境问题的若干规定》(1987年),执行申请人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对外国人,一旦法院采取这一措施,被执行人来华后,离境时就会被拦住,这样被执行人必须先解决执行问题。
这一措施对外国当事人非常管用,毕竟与中国企业做生意,负责人不免要来中国出差。一旦被拦住,自然会积极解决执行问题。
另外,还可以利用限制出境措施,配合向境外自然人实施送达。
如果明确被申请人为境外自然人且处于中国境内,但却没有明确送达地址的,可以先申请限制出境的措施,再进行公告送达。
值得注意的是,就能否申请民商事案件中外国企业的负责人、法定代表人限制出境这个问题,上述《限制出境若干规定》并没有给出明确规定。
笔者认为,依据我国司法实践,应该可以申请对民商事案件中,外国企业的负责人、法定代表人限制出境。
2、限制高消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2010年制定,2015年修订),被限高的被执行人不能乘飞机,不能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不能住四星级以上宾馆不能买房,子女不能就读私立学校,等等。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的范围可以及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
这一措施有较大威慑力,可以相像,如果被“限高”的境外被执行人来了中国,几乎没法正常活动。
3、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2013年)和最高法院等三十几个部门联合发布的《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2016年),法院可将不履行法院判决的被执行人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一旦列入,各部门将根据各自职权予以惩戒,措施有三十二种之多,除了涵盖限制高消费的措施外,被执行人在融资、投资优惠政策、投标等方面都将受到影响。这些措施不仅会对被执行人有实际的影响,还将对其心理产生震慑作用。
综上,在我国国内起诉港澳台及其它国家商事主体,灵活运用前述执行措施,判决得到执行的可能性还是很高的。
(文章来源:洲讯跨境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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