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大讲堂第11期-关于疫情期间医疗物资出口的法律风险防范
新冠肺炎疫情正在全球肆虐,截至目前,除中国外,全球累计确诊病例已突破100万例。在疫...
2020-04-09
中国公司和新加坡公司签订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以下内容:
1、中国公司向新加坡公司出售一批冻肉;
2、合同采用FOB术语,适用《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合同签订后,中方公司收到新加坡公司的来电,对方称,现时段租船比较困难,委托中方公司代为租船,租船的相关费用由其负担。
基于交易金额比较大,公司订单不足等原因,为了方便合同履行,中方公司接受了对方的委托。
但是,面对航运紧张的局面,中方公司也是束手无策,合同约定的装运期已经届满了,中方公司依旧没有在约定的装运港租到合适的船。且几经协商,新加坡公司始终不愿意改变装运港,以致于装运期届满,但货物仍未装船。
又过了一段时间,新加坡公司以中方未按期租船履行交货义务为由要求解除合同。
面对中方公司的法律咨询,律回网律师提出以下法律建议:
双方合同约定,采用FOB术语,适用《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按照国际惯例,以FOB条件成立的合同,应当由买方负责运输和租船订舱。卖方可以接受买方的委托代为租船订舱,但不承担租不到船的责任。
在本案中,中方公司接受了新加坡公司的委托代为租船,在航运紧张且新加坡公司不愿意改变装运港的情况下,即使中方公司没有成功租到船,也并不承担由此导致的责任。因此,新加坡公司不能以中方公司未按期租船履行交货义务为由要求撤销合同。
在国际贸易日益频繁的今天,越来越多的公司有海外发展的趋势,对于大部分中小企业而言,专门请一个涉外律师,价格高昂且不一定专业,但是,没有律师的情况下,法律风险难以规避,法律问题难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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