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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28
2019年11月,中国公司(买方)与印度公司(卖方)签订铁矿粉买卖合同,采用的国际贸易术语为CFR 中国大连。
货物装船出发后,印度公司于11月4日向中国公司寄出单据,11月7日到(交)单,11月8日完成议付。
议付后,中国公司发现船迟迟未到中国港,遂询问印度公司,被告知在新加坡加油。
数日后,再次询问未果。经查询发现该船因涉及另一起贸易纠纷已被新加坡法院扣留,而承运的船务公司正面临破产。
事发后,中国公司以CFR(成本加运费)系“到岸价”为由,要求印度公司退还货款或重新发货,均被印度公司拒绝。
承运的船务公司已申请破产,新加坡法院判令对该船进行拍卖。但拍卖前,船上的货物必须全部由货主转移走。新加坡港口没有卸载能力,因此由另一家船务公司负责倒货,相关倒货费用累计200多万美元,新加坡法院判令由中国公司支付。
这是一起在国际贸易中采用CFR贸易术语而产生的贸易纠纷,提示外贸公司需重视贸易术语的选择。
在此案中,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迟延议付也无法降低损失。印度公司11月4日从印度寄出单据,但中国公司在11月8日就完成了议付。那么,中方公司能否以迟延付款或拒绝付款的方式来改变被动局面或挽回损失?
答案是否定的。根据UCP600规定,即使买方在议付前发现船舶被扣,也很难拒付。信用证项下出口商与议付行进行的是单据买卖,不考虑实物的状况,无论货物途中灭失与否,只要卖方提交的单据满足了“单单相符、单证相符”的要求,卖方就可以安全收汇。
本案中,卖方已经在信用证项下进行了交单议付,不存在以不符点而拒付的法定理由。
在此很重要的一点是,在大宗商品的国际贸易实务中,处于强势地位的卖方通常会在信用证中约定各种不符点豁免条款来免除自身义务,如果买方处于弱势地位则相当不利。因此,涉外企业在国际贸易合同中对信用证及相关条款风险无法把控时,建议向律回入驻律师咨询,以100元左右的低价解决100万美元的隐藏风险。
2、卖方不存在违约责任。此案例的核心问题是,船舶没有抵达目的港卸货。
根据CFR术语解释,货物在装运港装上船后,风险即由卖方转移给买方。本案中的卖方已完成了交货义务,卖方无违约责任。
3、承运人存在违约责任。买方持有合法提单,就与承运人(船公司)建立运输法律关系,买方有权要求承运人必须将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港,否则就应赔偿相应的损失。
在此案中,买方在收到装船单据后,并未对船公司进行严格资信调查和审核,才出现了船公司涉及多起未决的贸易纠纷,并面临破产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买方只能“哑巴吃黄连”,难以从船公司处获得相应的赔偿。
案例启示:
1、尽量不使用CFR条款签订国际贸易合同
CFR贸易术语下,卖方仅承担从装港至卸港的运费,不承担货物在运输途中的任何风险。CFR术语解释中,货物装船前,卖方通常会将船舶资料报给买方确认,货物运输途中的所有风险都将由买方承担。没有要求卖方必须审核船方的资信状况或是承担因船方资信不佳所带来的后果。因此,鉴于买方缺乏对合同履行的监控权,建议尽量不使用CFR条款签订国际贸易合同。
2、CFR术语下,承运人资质调查不能缺失
CFR术语下,卖方提供了适航的船舶并且满足贸易合同中规定的装货要求,就已履行了相关的基本义务。货物运输途中的所有风险都将由买方承担,因此必须谨慎地对船舶及船公司进行严格审核,或者通过买卖合同中的规定来约束卖方(具体操作可以咨询律回)。
本案中,买方未对卖方所提供船舶的船公司进行资质等各方面严格审查,就丧失了此时仅存的控制风险机会,只能是自负其责。
3、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在止损方面,买方应该要求卖方协助与船东交涉,同时立即采取有效的止损措施——在船只被扣押时,及时地处理货物,设法将自己的损失减到最小。
本案中,买方“一厢情愿”地希望卖方能承担一切责任,坐视损失的进一步扩大。这实际上反映了买方对CFR术语项下各方义务的误读。
附注:CFR(成本+运费)
CFR,全称Cost and Freight,意为“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指在装运港船上交货,卖方须支付将货物运至目的港所需的运费。但货物的风险是在装运港船上交货时转移的。该术语适合于海运或内河运输。CFR术语与CIF术语相比,在价格构成中少了保险费,因此,除了保险是由买方办理外,其他的双方义务与CIP术语基本相同。应该注意的是,因为CFR术语装船是卖方而投保却是买方,所以卖方在装船后应给买方以充分的通知,否则,因此而造成的买方漏保引起的货物损失应由卖方承担。
有任何关于贸易术语风险的问题,都可以在线咨询律回网入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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