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大讲堂第11期-关于疫情期间医疗物资出口的法律风险防范
新冠肺炎疫情正在全球肆虐,截至目前,除中国外,全球累计确诊病例已突破100万例。在疫...
2020-04-09
随着“一带一路”“RCEP自贸区”等国际大背景下,生产力、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的流通越来越便利。在司法实践中,会出现这样的情况。某公司需要资金扩大生产,但苦于无融资渠道,另一公司便利用自己的资源为其引荐资金,收取一定比例的服务费。
这样的合同有效吗?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另一方向法院起诉,法院是否支持了?
因为生意往来,中方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结识了澳方分公司负责人。在某次交谈中,中方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了解到澳方公司需要资金扩大生产,但苦于没有融资渠道。中方的法定代表人与公司商议后,决定为澳方公司介绍融资,收取澳方公司一定比例的服务费。在多次谈判后,双方达成《融资服务及保密协议》。
合同内容繁杂,简单归纳为以下三条:
1、中方公司为澳方公司募集资金引荐投资者。
2、在资金实际到位后,澳方公司支付中方公司实际投资资金总额9%作为服务费。
3、双方就合同发生的纠纷一律适用中国的法律。
此后,中方公司成功为澳方公司引荐了投资者,但是在投资资金实际到位后,澳方公司屡次推脱,拒付报酬。在双方反复协商无果的情况下,中方公司在律回网入驻律师的协助下,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法院认为:
1、根据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确定本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审理。
2、本案系居间合同纠纷,《融资服务及保密协议》是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合同内容并不违反中国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及社会的公序良俗,因此该合同合法有效。
3、中方已经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有权根据合同约定,请求澳方支付相应的报酬。
最终,法院判决中方公司有权获得融资总金额9%的报酬。在律回律师的协助下,中方公司赢得了诉讼,拿到了应得的1908075元服务费及其利息。
在国际经济交往日益开放的今天,居间人为投资者或者募集者提供居间服务,其报酬请求权应受法律保护。法院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根据合同约定确定居间报酬的金额,并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居间报酬的支付方式,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交易秩序,以促进国际投资及经济活动。更多涉外法律资讯,请关注律回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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