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适用

商法资讯
2021-07-08
来源:原创

在消费过程中,原则上消费者与经营者的地位是平等的。但是基于买卖双方持有信息的不对等,消费者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在权益受到侵害时很难得到救济,如 :三星手机爆炸事件,三星公司对全球的手机进行召回,却独独把中国的消费者排除在外。当消费者的权益受到侵害时,不知道应该去哪里投诉,向谁索要赔偿,加之含有涉外因素,语言方面等原因,这种情况下消费者的弱势地位是十分明显的。从公平正义的角度来说实现实体正义是极为重要的一个方面。保护涉外消费者合法权益符合国际私法中保护弱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是十分有必要的。二、涉外消费者权益冲突的适用原则

“涉外消费者权益保护”/

1、 意思自治原则

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基于意思自治原则可以自由的选择法院管辖与法律适用,充分的尊重了当事人的自主选择性。但是一般的,意思自治原则还会受到几个方面的限制,如要在任意性法律的范围内进行、不能违反法律中所规定的公共秩序等 ;有些国家甚至会排除意思自治原则。

2、 最密切联系原则

我国《法律适用法》中规定了最密切联系原则,在选择适用外国的法律时,又出现不同地区的法律冲突,同时当事人没有选择适用哪个地区的法律时,法院选择与案件存在具有最大的关系的地区的法律。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时要考虑到多个因素,包括消费者经营者的居住地、消费者合同的签订地以及消费者合同的履行地等,与此同时,要兼顾保护弱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原则。

3、 保护弱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

随着社会的发展变迁,国际社会越来越重视人权的保护,而保护弱方当事人的利益也已经成为国际立法的普遍潮流。从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关系来看,经营者掌握着产品信息,同时,对于技术方面的认知要远远高于消费者,此种不平等即导致了消费者在买卖这一过程中的弱势地位。由此,由法律规制处于优势一方的经营者,保护弱势一方的消费者是极为重要的。三、我国关于涉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

适用现状与不足

1、 现状

我国目前关于涉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适用的规定在《民法通则》《、合同法》以及《法律适用法》中有所规定。《民法通则》与《合同法》规定了在处理涉外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纠纷时,可以依照双方当事人的合意去选择适用法律,而在双方没有选择时,法院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与当事人有最大关系的法律。在《法律适用法》颁布以前,解决此类问题就是依据以上两条法律。《法律适用法》出台后,首次明确规定了涉外消费者合同的问题,这是我国国际私法上的一大进步。从法律条文中我们可以分析出,当出现涉外消费纠纷时,将连结点规定为消费者所熟悉的经常居所地的法律,有利于保护弱势方消费者。消费者本身就是弱方当事人,若是由经营者选择法律的适用,对于消费者来说维权是十分困难的。这点上体现了我国立法的先进性。

2、 不足

首先,在《法律适用法》的法条中只是表明了其适用法律为消费者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选择时,适用商品、服务提供地法律。这一条文并没有体现出意思自治原则、最密切联系原则,关于社会公共秩序等的问题更是没有涉及,这在一定角度来说是存在缺陷的。

其次,保护弱方当事人合法权益虽然在条文中有体现,但是不够突出强烈。在跨国的消费中,消费者大都不了解外国法律,同时由于语言的原因更是难以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进行维护。即便由消费者选择适用法律,在选择过程中,当事人实际上也并不清楚哪个法律是对其最为有利,若选择直接适用我国法律,可能得到的救济不是最全面且具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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