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法律服务中,一般涉外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

商法资讯
2021-07-07
来源:原创

关于涉外网络侵权的一个概念,目前的业内还是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认识。但是大多数的人认为,网络侵权就是说在计算机互联网用户或者是网络服务的提供人员通过互联网进行入侵到国家、企业、集团或者个人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关于涉外网络侵权的判断,需要根据法律关系来进行决定,也就是说网络侵权的主体、客体或内容三者中具备一个涉外因素就可以被认定为具有涉外性质,属于涉外网络的侵权案件。

涉外法律服务

网络侵权案件与一般侵权案件在本质上是相同的, 均是侵权行为人在过错的前提下实施侵犯他人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行为,与一般侵权行为不同的是,其实施侵权的手段和方式是通过网络,侵权行为发生地是网络,而不是日常物理空间。 因此本文从一般涉外侵权的法律适用理论入手, 来分析涉外网络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问题。

(一) 侵权行为地法

侵权行为地法是指在涉外侵权案件中,在选择准据法时,以侵权行为地作为连结点来确定准据法,侵权行为地法就是准据法。法国著名国际私法学家巴迪福尔认为国际私法最早建立的侵权法律选择规则就是侵权行为地法。 侵权行为地的确定主要有三种方式,其一是侵权行为地是指侵权行为发生地, 世界上大部分国家都采用这一做法,如法国、意大利、德国等。 行为人在作出某种行为时,最先考虑的行为时当地的法律,侵权行为也不例外,因此使用侵权行为发生地法律来规范当事人的行为是最合适的选择。 其二损害结果发生地,损害结果发生地往往有助于当事人侵权责任的认定,更能影响到当事人的切身利益, 适用侵权结果发生地法律更有助于惩戒侵权人、弥补受害人的合法权益。该原则主要是在英美法系国家适用,如美国、欧盟。其三是折中说,认为侵权行为地既可以指侵权行为发生地,也可以是损害结果发生地,如捷克斯洛伐克《国际私法和国际民事诉讼法》(1964年)第十五条就是如此规定。

(二) 法院地法

法院地法是指受理涉外民商事案件的法院所在地的国家法律,具有明显的属地主义属性,方便法官适用本国法律和维护本国的利益,都深受法官的爱戴。虽然适用法院地法有助于保持法律适用的确定性,减少外国法查明等不必要的负担,但是可能导致各国法院强夺民商事案件的管辖权,也损害了当事人的选择权,引起不必要的争端,不利于争议的解决。

(三) 共同的属人法原则

共同的属人法原则将侵权人和受害人的国籍、住所、惯常居所地联系在一起,侵权行为应当适用他们共同的国籍、住所、惯常居所地的法律。 随着经济全球化,民商事交流的加深,各国之间的交往日益密切,如果侵权人和受害人之间的属人法相同,仅仅因为一次意外侵权发生纠纷, 此时就将他们共同的国籍法或者住所地法放置一旁,去适用侵权行为地法或法院地法,不利于争议的解决。在实践过程中, 共同的属人法原则通常作为侵权行为地法和法院地法的补充而适用。

(四) 意思自治原则

意思自治原则是从民法中的契约自由原则引申而来, 当事人可以在协商自愿的基础上,选择涉外民商事案件的准据法。随着国际私法理论的不断发展, 当事人自主选择侵权行为的准据法成为一种趋势,意思自治原则在侵权行为法律适用中的运用,极大的提高了争议解决的效率。当事人根据自身利益的要求,权衡双方的利益,可以再最短的时间内用最快的方法解决纠纷。但是意思自治原则有其自身的局限,在实践中,侵权纠纷发生后,双方当事人一般很难就侵权的法律选择达成一致意见,导致了该原则的适用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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