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大讲堂第11期-关于疫情期间医疗物资出口的法律风险防范
新冠肺炎疫情正在全球肆虐,截至目前,除中国外,全球累计确诊病例已突破100万例。在疫...
2020-04-09
对外投资要法律先行。但一些“走出去"的中国企业却经常在项目进行到签署备忘录或者框架协议的时候,才让律师或者法务人员介人。很多中国企业管理层缺乏跨国界的法律思维,认为法律咨询不能直接产生效益,法律意见束缚了决策者的手脚,甚至认为律师或公司法务的作用仅仅是制作法律文件。而一旦出现严重问题进人争议解决阶段,他们又“有病乱投医",结果往往导致商机消失殆尽,代价巨大。
这种“法律后行"的理念偏差导致中国企业在海外投资流程组织上,常常是技术队伍先行,商务队伍次之,最后才是律师或公司法务人员。
轻视法律思维体系构建以及不科学的海外投资组织方式,会让风险伺机而动,甚至导致全盘皆输。
本文结合多年的实践与案例,解析中国企业出海法律服务的八大法律风险及防范策略
第一类风险:不了解投资法律环境
中国企业海外投资常常仅仅被投资东道国的丰富的资源所吸引,就轻率地做出投资决定。
例如,国内某些矿业公司被刚果民主共和国(刚果〔金〕)丰富的铜、钻、黄金等矿产资源所吸引,在未对其投资环境尤其是法律环境进行充分了解的情况下就仓促进人,等到发现开采出来的原矿必须经过一定程度的加工方能出口时,为时已晚。因此,做海外投资之前,需要对东道国做一个法律环境调研。法律环境是投资环境中非常重要的一个指标,而投资环境的好坏甚至比项目的好坏更为重要。投资东道国的种种法律规定,决定了企业该如何投资,甚至是否投资。
第二类风险:缺乏有深度的尽职调查
时至今日,依然有很多中国企业在进行海夕卜投资时,轻信项目合作方的陈述,不对项目做深人的尽职调查。不做尽职调查导致的风险可能是灾难性的,包括所收购资产的合法性以及权属问题,有可能收购的公司有巨大的隐藏债务或者诉讼风险,甚至公司本身已经不再合法存在。
在海外的尽职调查方面,尤其是当涉及到发展中国家、法制不健全的国家的项目时,一定要眼见为实,特别是现场的调查。调查不能仅仅局限于对资料的审查,而是要做非常深人的访谈,包括项目公司的管理层和员工。这方面特别要重视与投资东道国政府部门的访谈沟通,以发现项目本身可能存在的、且通过简单的书面资料审查发现不了的问题。
第三类风险:不认真设计投资结构
在参与的海外投资的项目中,我们常常能见到简单化处理投资结构的案例。一些中国企业用境内的公司直接作为股东到投资东道国设立项目公司,而不愿意为这个投资项目在某个国家或者地区设立离岸公司。而如果作为境外项目公司股东的中国公司是一个大型央企或者上市公司,这样简单化的结构无论是在税务减免、投资企业责任规避,还是在投资撤出的便利性上,都可能遇到较大的问题。
第四类风险:逃避境内主管部门的审批
根据法律,中国企业去境外投资,必须在相关主管部门如国家发改委、商务部进行审批,并在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根据投资企业情况和投资领域的情况,一些项目还需要报备国资委、国土资源部等相关部门。
很多企业急于在海外拿到项目,或者觉得境内的这一套审批程序耗时费力,往往逃避境内审批,直接用境外的资金进行投资,在境外设立用于投资的离岸公司或者项目公司。前期来看,这样做似乎效率高,省了不少事。但即使抛开由于不合规可能导致的处罚风险不谈,在项目希望上市或者转让时,也会由于前期没有进行合法审批的问题构成一道不大不小的障碍:交易所或者项目受让方可能据此认为项目未经中国境内主管部门审批构成瑕疵,并因此导致延缓上市或者给转让造成困难。
因此,企业在海外投资的时候,不要轻视境内审批这一环节。考虑到审批的过程较长,企业可提前与相关部门多进行深人沟通,并相应准备好充分的材料。
第五类风险:不重视谈判签约.
中国企业的海外投资有不少是跨行业投资或脱离主业投资,对于海外投资项目所涉行业并不熟悉,导致在谈判和签署合同时由于不了解相关行业细节,临时招募的团队又不能充分发挥其作用,而出现在项目谈判中忽略某些关键环节的问题。此外,中国企业急于拿到项目,可能还会做出一些不可能实现的承诺,例如承诺一些不现实的工期和进展计划等,自设交易陷阱,给自己埋下违约的风险隐患。
第六类风险:轻视项目流程管理
海外投资从前期筹备、谈判签约到交割后的项目实施,是一个系统工程,必须有严格的项目流程管理意识。从一开始的接触、签署保密协议和独家谈判协议,到组织尽职调查、企业内部审批,再到交割,都必须有严格和周密的计划,提高组织和决策的效率。
第七类风险:法律文件管理混乱
笔者在海外进行过数十个中国境外企业的尽职调查,很少看到法律文件和资料管理规范,分类清晰的企业。往往是文件和资料十分混乱,且没有归口管理,分布在不同的部门;更有一些企业,因资料、文件的收集、保管不善,导致重要的法律文件和资料缺失。
第八类风险:忽视政治风险政治风险
其一,政治风险往往以法律风险的形式表现出来。外国政府在违约之前,在进行国有化或者征收之前,往往从签署的合同或者外国投资者履约过程中找毛病,如果投资企业与外国企业或者政府签署的协议有一点不符合该国法律甚至宪法以及国际条约,或者在履约过程中有一定违约的行为,就会被东道国政府作为把柄,要求修改或者终止协议。
其二,政治风险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通过投保的方式来获得救济。能够承保这类风险的机构在国内有中信保,在国外有世界银行下设的多边投资担保机构MIGA(Multilateral Investment Guarantee Agency)。在遇到政治风险的时候,这类保险机构可以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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