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大讲堂第11期-关于疫情期间医疗物资出口的法律风险防范
新冠肺炎疫情正在全球肆虐,截至目前,除中国外,全球累计确诊病例已突破100万例。在疫...
2020-04-09
20 世纪 90 年代以来,随着外资并购活动的日益增多,我国外资并购政策法规的出台步伐明显加快,尤其是 2001 年后一系列相关政策法规的出台,逐步建立起了外资并购的法律规制制度框架。以 1998 年和 2001 年为分水岭,我国外资并购立法呈现出阶段性的特征。
我国外资并购法律制度的演进及特点
1.萌芽阶段。1998 年以前,并购投资是不同于以往的“绿地投资”,这一阶段的法律、法规主要是针对外商在华“绿地投资”而颁布,外资在华并购投资只能参照“绿地投资”方面的法律、法规进行。由于并购法律制度的不完善,外资并购对于东道国的负面效应也显现出来。1995 年,北旅并购事件之后,出于对国有资产流失的担心,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关于暂停上市公司国家股和法人股转让给外商请示的通知》,规定在国家有关上市公司国家股和法人股管理办法颁布之前,任何单位一律不准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家股和法人股,这是我国首次正式对外资并购的有关问题作出专门规定,也为外资并购我国金融机构作了原则规定。总之,这一阶段的立法初步明确了外资可以通过并购方式进入我国相关领域,对外资并购起了一定的规范指导作用,但立法规定过于原则,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给法律的适用和执行造成极大不便,不能满足并购实践的需要,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外资并购的进一步发展。这一时期外商直接投资大多采用的是合资、合作方式,部分采用独资方式,通过参股、控股、兼并或收购企业等跨国并购进入中国的外资很少。
2.发展阶段。1998 年到 2001 年。在这一阶段里,我国开始积极主动地利用外资为我国经济建设服务。这一时期发生的外资并购活动也趋于理性,且带有战略并购的色彩,这在客观上有利于中国经济的发展。为了适应外资并购活动的需要,更好利用外资,这一时期国家出台了针对外资并购方面的专门的法律、法规。1998 年出台的《关于国有企业利用外商投资进行资产重组的暂行规定》,是我国第一次为了引导外国投资者通过并购等方式参与中国经济结构调整和国有企业改革而专门颁布的法规。1998 年颁布的《证券法》(2005 年最新修订),第四章专门规定上市公司收购问题,成为规范外商在华并购我国上市公司的基础性法律;1999 年国家经贸委发布的《外商收购国有企业暂行规定》、2001 年外经贸部和证监会联合发布了《关于上市公司涉及外商投资有关问题的若干意见》,允许外商投资企业(包括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受让境内上市公司非流通股,且明确规定暂不允许外商投资性公司受让上市公司非流通股。在这些规定的推动下,外资并购重新开始活跃,这一阶段的并购案例一般是以间接并购为主。
3.逐渐走向成熟阶段。2001 年以后。2001 年底中国加入WTO 后,中国经济日益融入世界市场,外资在华并购的步伐明显加快,据国际专业机构统计,2002 年中国是亚洲乃至全球并购最为活跃的市场,期间共进行了 155 笔交易,价值高达 119 亿美元,2002 年被舆论成为“外资并购年”。相应地,有关外资并购的法律、法规也日趋完善。2002 年证监会、财政部和经贸委联合发布的《关于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有关问题的通知》,为外商直接收购我国上市公司非流通股打开了大门,至此长达 8 年之久的“禁止外资通过收购非流通股对上市公司的并购”被正式解禁。同年,《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管理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暂行规定》的出台,进一步敞开了外商进入我国资本市场的大门, 理顺了外商并购上市公司的渠道, 这就初步解决了外资并购我国上市公司的法律供给问题。在全球并购浪潮风起云涌的大环境下,中国作为全球最具诱惑力和最有潜力的新兴的并购市场,必将迎来更多的并购事件。为规范外资并购活动,2003 年外经贸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总局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四家单位联合发布的《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更是对外资并购所涉及的实体性和程序性内容作出了全面的规定,被视为我国第一部综合性的外资并购法规。对外资并购金融机构作了规范指引。2006 年 8 月 8 日,商务部、国资委、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总局、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六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自 2006 年 9 月 8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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