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合同服务:去国外打工,劳动合同竟无效?

商法资讯
2021-06-07
来源:原创

 

作为经济全球化的产物,海外派遣劳动者目前已成为世界经济活动中一个不可或缺的部分。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人加入出国劳务大军。

涉外合同服务中合同的签订是出国务工必不可少的一部分。但通过众多案例我们不难发现,很多劳务人员在签订雇佣合同或劳务合同时往往只关注了合同的内容,却忽视了合同最关键的一部分——有效性。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

【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对外劳务合作,是指组织劳务人员赴其他国家或者地区为国外的企业或者机构(以下统称国外雇主)工作的经营性活动。

国外的企业、机构或者个人不得在中国境内招收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

第五条

从事对外劳务合作,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经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

第七条

申请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称负责审批的商务主管部门)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负责审批的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证明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持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负责审批的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依法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并办理登记的企业(以下称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名单报至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报中国驻外使馆、领馆。

未依法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并办理登记,不得从事对外劳务合作。

观点

国外的任何企业、机构或个人都不可直接在中国境内招收劳务人员赴境外工作,而必须通过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才能与劳务人员签订合同,否则签订的合同视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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