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诉讼仲裁一文搞懂:商事仲裁与诉讼程序相互衔接

商法资讯
2021-05-28
来源:原创

 

关于争议解决,诉讼是我们最常用的方式,近些年仲裁作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的另一种重要方式,因其自身所具有的充分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灵活便捷、一裁终局、保密性强、域外执行力强等诸多特性,愈来愈得到当事人的普遍重视。相比仲裁,诉讼解决纠纷更具有公信力、成本费用相对较低。实践中,仲裁与诉讼并不是两条平行线,经常会出现相互交织的情形,本文对于商事仲裁与诉讼的相互衔接做简要梳理。因篇幅所限,本文提到的仲裁裁决为国内仲裁机构作出的非涉外仲裁裁决。

国际诉讼仲裁

01关于法院审查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件

生活中很多当事人以为签署仲裁协议后,就以为发生纠纷后可以直接申请仲裁,事实确实如此吗?实践中,仲裁协议往往因仲裁机构约定不明,如“守约方所在地仲裁机构”、“合同签订地所在地仲裁机构,而合同签订地又未予明确”,而被认定为无效。一方不认可约定的仲裁机构时必然会向法院提出确认仲裁协议效力。

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件往往是双方当事人对协议约定的争议解决途径有分歧的情况下,寻求法院予以确认的救济方式。

(一)仲裁协议效力案件的管辖

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根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审查规定”)第二条、第四条规定,由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仲裁协议签订地、申请人住所地、被申请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管辖。涉及海事海商纠纷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由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仲裁协议签订地、申请人住所地、被申请人住所地的海事法院管辖;上述地点没有海事法院的,由就近的海事法院管辖。申请人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若被申请人有异议,可以依法提出管辖权异议。

(二)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件的裁定结果是否可以上诉/复议

对于法院作出的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件的裁定,根据《审查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除不予受理、驳回申请、管辖权异议的裁定外,其他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可以再提起上诉或复议。

提示:若当事人拟选择仲裁结构作为争议解决方式的,在协议签署时应明确准确的仲裁机构名称,如果原协议约定不明的,建议可以补充协议的形式进一步确定,签署协议时应咨询法务或律师。

02仲裁程序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是无论诉讼和仲裁过程中都是非常重要的保全对方财产的措施,遇到过当事人在执行程序中来找我们,但因前面的审理程序中没有办理财产保全,导致执行时为时已晚。那么为避免打草惊蛇,在仲裁立案前能不能就申请保全对方的财产呢?

(一)仲裁前财产保全

当事人在案件申请仲裁立案前,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因此,对于仲裁前的财产保全,申请人可直接向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并应在三十日内依法申请仲裁,否则法院会解除保全。

(二)仲裁中财产保全

当事人在案件进入仲裁程序后,申请财产保全的,根据《仲裁法》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仲裁当事人须通过仲裁机构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仲裁委员会应将当事人的保全申请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

关于仲裁中财产保全的管辖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几个问题的通知》第二条、《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一般由被申请人住所地和被申请保全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并执行,属涉外仲裁案件的,由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其中个别省市对于仲裁财产保全的管辖又做了特别规定,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均明确提出,通过仲裁机构申请财产保全的案件,统一由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当地高院有特别规定的,应遵守当地的规定。

提示:如果在仲裁程序中办理保全的,为了顺利保全到财产,建议在向仲裁机构申请立案的同时提交财产保全申请的资料,且最好咨询法务或律师。

(三)当事人对财产保全的权利救济

如果财产被保全的当事人发现保全有误或者自己有异议,有哪些救济方式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保全仅限于申请人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人民法院一般在保全完毕后将保全情况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方可依法行使救济权利。

首先,对保全裁定的复议。仲裁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保全裁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其次,针对保全行为的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提出书面异议;再次,对保全标的的异议。案外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最后,财产保全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因此,被申请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我们上述提供的方式维护自己权利。

03关于仲裁裁决的执行

仲裁机构作出裁决后,当事人应到哪个法院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呢?以及被申请人能否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呢?我们解析如下:

(一)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案件

仲裁机构作出裁决后,申请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特别情况下,中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申请人对法院作出的驳回申请执行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提示:从法律规定上来看,申请财产保全和申请执行的管辖法院并不完全一致,实践中应予以注意。

(二)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案件

1、案件的管辖

被执行人、案外人对仲裁裁决申请不予执行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负责执行的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另行立案审查处理;执行案件已指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应当于收到不予执行申请后三日内移送原执行法院另行立案审查处理。

关于提出不予执行申请的期限,被执行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应当在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书面申请;案外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人民法院对该标的采取执行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

我们提示:被执行人拟提出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应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否则将被法院裁定驳回申请。如果已逾法定期限的,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六个月内)。

2、申请不予执行对仲裁裁决执行程序的影响

仲裁机构对于案件作出裁决后,一方当事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申请不予执行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的规定,执行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中止执行期间,人民法院应当停止处分性措施,但申请执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继续执行的除外。

3、法院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情形

仲裁裁决的被执行人申请案件不予执行后,如何能获得支持呢?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对于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情形作了补充性规定。

结合实践经验,一般情况下被执行人向法院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难度较大,若案件被认定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则可获得支持,以下提供一个案件供参考。

案件介绍

在山东日照中院审理的山东鲁信公司与许浩仲裁裁决不予执行案件([2019]鲁11执355号)中,法院认为,依据相关单位,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以房贷为日常业务活动,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接受、归集出借人资金。该案件中出借人的经营范围、性质、资质、资金来源无法确定,而山东鲁信公司以自营平台通过格式合同变相归集资金违反前述固定,其在明知归集资金违法的情况下无偿受让债权,不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特征,故应认定其为网络借贷关系中的实际出借人,其向不特定对象发放无指定用途的借款,属从事金融业务范围。因金融属特许经营行业,不允许无照经营,山东鲁信公司不能提供其相关资质文件,不能证明其从事贷款业务的合法性,且其在贷款业务中变相收取高息,严重扰乱金融秩序,违背社会公共利益,法院最终裁定不予执行涉案仲裁裁决。

此外,提请注意:法院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或驳回、不予受理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申请后,当事人对该裁定无权再次提出执行异议或者申请复议,即便提出异议或申请复议,法院不予受理。

若法院基于案外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而裁定不予执行、驳回或不予受理的,出于对案外人权利的充分保障,案外人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04关于仲裁裁决的撤销

商事仲裁案件系一裁终局,但并非被申请人丧失了进一步的救济途径,那么如果被申请人不服仲裁裁决结果,该如何救济呢?

(一)撤销仲裁裁决的管辖法院及被撤销的情形

被申请人不服仲裁裁决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

那么关于仲裁裁决可撤销的情形,《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如下:(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以及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对裁决执行的影响

在仲裁机构作出仲裁裁决后,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根据《仲裁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法院裁定撤销裁决的,应当裁定终结执行。撤销裁决的申请被裁定驳回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执行。

如果在仲裁裁决案件被申请不予执行审查期间,当事人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申请并受理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法院应当裁定中止对不予执行申请的审查;仲裁裁决被撤销或者决定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并终结对不予执行申请的审查;撤销仲裁裁决申请被驳回或者申请执行人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对不予执行申请的审查;被执行人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对不予执行申请的审查,但案外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除外。

也就是说,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均可以暂时的阻碍仲裁裁决执行程序的推进。

关于当事人的权利救济,以上我们提到司法审查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件、撤销仲裁裁决案件,除不予受理、驳回申请、管辖权异议的裁定外,其他裁定作出后均立即生效,当事人无权再申请复议或上诉,这也是符合了仲裁程序解决纠纷的高效性特点。当然,对于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撤销仲裁裁决案件,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总结

实践中当事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或撤销仲裁裁决一般获得支持的难度较大。法院审查的该类案件中,当事人多是提出程序方面的事由,对于案件是否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系法院介入案件实体方面的审查,必然会动摇仲裁裁决的公正性,同时基于仲裁裁决的独立性,法院司法介入审查存在一定的有限性,当然如果案件确系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法院应裁定撤销涉案仲裁裁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仲裁司法审查案件报核问题的有关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对于法院因案件违背社会公共利益而认定不予执行或撤销仲裁裁决的,经高院审查拟同意后,应报核最高人民法院审核。可以看出,司法审查仲裁裁决案件的审慎性。因此建议当事人在选择争议解决的方式时,最好咨询法务或律师,以帮助高效解决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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