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法律保护:投保了就万事大吉吗

商法资讯
2021-05-10
来源:原创


世上没有一劳水逸的事情,同样投了保并不意味着就万事大吉了,因为中国保险条款中有关于“除外责任”和“责任起讫”的规定。


1.除外责任


除外责任,顾名思义就是保险公司明确规定不予承保的损失和费用。它可以划清保险人、被保险人和发货人各自应承担的责任。我国海洋运锁俞货物保险基本险的除外责任主要包括如下。


国际贸易法律保护


(1)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


(2)属于发货人责任所引起的损失。


(3)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


(4)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以及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


(5)海洋运输货物战争险条款和货物运输罢工险条款规定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


我们来看下一则案例。某外贸公司与荷兰进口商签订一份皮手套合同,价格条件为CIF鹿特丹,投保一切险。生产厂家在生产的最后一道工序将皮手套的温度降低到了最低程度,然后用牛皮纸包好装入双层瓦楞纸箱,再装入20尺集装箱,货物到达鹿特丹后,检验结果表明:全部货物湿、霉、玷污及变色,损失价值达8万美元。据分析:该批货物的出口地并无异常炎热天气,进口地鹿特丹也无异常寒冷天气,运输途中无异常,完全属于正常运输。根据CIC保险除外责任的第(3). (4)条, 保险公司对该批货物的损失不予赔偿。


2.责任起讫


责任起讫就是我们所说的保险有效期。在海运保险中保险期限一形 米取仓至仓” 条款(Warehouse to Warehouse Clause,W/W)。由于被保险人无法控制的运输延迟、绕道、被迫卸货、重行装载、转载或承运人运用运输契约赋予的权限所作的任何航海上的变更或终止运输契约,致使被保险人货物运到非保险单所载明目的地时,在被保险人及时将获知的情况通知保险人,并在必要时加缴保险费的情况下,本保险仍继续有效。保险责任按下列规定终止。


(1)被保险货物如在非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出售,保险责任至交货时为止,但不论任何情况,均以被保险货物在卸载港全部卸离海轮后满六十天为止。


(2)被保险货物如在上述六十天期限内继续运往保险单所载原目的地或其他目的地时,保险责任仍按上述第(1) 款的规定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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