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大讲堂第11期-关于疫情期间医疗物资出口的法律风险防范
新冠肺炎疫情正在全球肆虐,截至目前,除中国外,全球累计确诊病例已突破100万例。在疫...
2020-04-09
几年以前,我国南方有家企业向南美一家公司出口一批PVC管材,由于双方以前接触不多,所以使用了信用证结算方式。对方对这批管材的规格有特殊要求,并且要求在每根管材的一端装有特殊的套口,企业均一一答应。签完合同后,企业便按照对方要求进行加工,并等待对方信用证开到。不料在产品已经全部加工完毕,只等信用证开到准备发货时,对方突然发来传真,说该国金融管理局突然大幅提高了进口开证的保证金比率,而进口商一时无法支付高额的备付保证金,所以一时无法开出信用证。对方提出了两个解决方案
一是改变结算方法由L/C方方式改为D/P方式;
二是取消合同但是对方不承担责任,因为按照惯例,国家政策调整导致无法履约可以被看成是不可抗力。
企业陷入了被动。如果执行合同,就只能按照D/P 来做,但是这样企业就要承担较大的商业风险;如果取消合同,则产品已经按照对方要求规格做好,如果卖不出去,则很难找到需要这种规格管材的其他买家。
这件事情的结局我们姑且不论,通过这件事情企业得出的教训就是,合同签订后,是否要马上进入备货阶段定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决定。 因为一旦货物备好而对对方拒绝执行合同时,出口商如果不能为自己的货源找到其也买家,货物就很可可能会砸在手里,从而对企业造成损失。 一般说来,合同签订之后,出口商一定要特别注意以下几点。
1.如果合同规定进口商需要提供定金或其他履约保证金,则出口商一定要等到进口商把定金交付之后才能备货。
2.如果是采用信用证结算方式,则需要等信用证开到后再开始备货比较稳妥
3.如果有其他前提条件或担保方式的,则需要这些条件得到落实后再行备货。
4.如果无其他特殊条件,则出口商应在签约后抓紧备货,以便及时办理装运。
更多资讯: 涉外合同服务
在线咨询
法务助理
公众号
扫一扫关注公众号
小程序
扫一扫进入小程序
回顶部
投诉建议